“洗钱”这一词汇为外来词汇,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意译而来。洗钱活动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在每天计算洗衣收入时,将非法所得的赃款计入其中,再向税务官申报纳税,扣去其应缴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所得就在形式上变成了合法收入,“洗钱”活动也因此而得名。
什么是洗钱

《中华人民共和同反洗钱法》中规定的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
洗钱活动实际上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活动的非法所得和收益的非法性质和来源,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这一词汇为外来词汇,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意译而来。洗钱活动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在每天计算洗衣收入时,将非法所得的赃款计入其中,再向税务官申报纳税,扣去其应缴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所得就在形式上变成了合法收入,“洗钱”活动也因此而得名。
洗钱犯罪的形式越来越多样,现代化的高效的金融体系逐渐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通道。因此,在金融体系进行反洗钱建设是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也是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的义务。
什么是反洗钱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的定义,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我国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次修订,第一次将反洗钱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明确了洗钱犯罪的四种上游犯罪,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纳入到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畴。
2005年2月我国成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Anti-Money Laundering)的观察员,承诺接受FATF的反洗钱《四十条建议》和《反恐怖融资特别建议》(即40+9条)的原则,并以此标准加强和改进反洗钱工作,同时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我国于2006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成为我国当前的反洗钱基本法,是反洗钱工作的主要依据。2007年6月28日,我国成为FATF组织的正式成员。
反洗钱法律法规
| 国际 |
国内 |
| 联合国《与犯罪收益有关的洗钱、没收和国际合作示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 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中国人民银行法》 |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四十条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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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恐融资九条特别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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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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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与反洗钱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在与基金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因此,投资者在开立相关的基金账户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并配合相关机构所进行的身份文件的核对、查实工作。
洗钱犯罪实际上是一种对上游犯罪的协助,并且会对新的犯罪提供资助,因此,其在很大程度上滋长了犯罪活动,对国家、社会和个人都是一种巨大的危害。同时,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金融机构的声誉,也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大量由犯罪所得的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频繁进行以掩盖资金来源和性质为目的的非理性交易,在很大程度上使市场信息失真,扭曲了市场信号,使一般投资者的正常的可预期收益落空。
因此,配合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关系到基金投资者切身利益的,同时也是守法投资者的责任。
反洗钱与基金投资者隐私保护
在反洗钱过程中,金融机构向反洗钱监管机构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均为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因此,投资者完全不必担心由于基金管理公司因履行反洗钱义务而导致投资者隐私信息被泄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制定完整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know your client)体系;
- 制定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 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也应当履行反洗钱法所规定的反洗钱义务。
金融机构有义务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三项反洗钱基本制度。此三项反洗钱基本制度规定了包括事前预防、事后检测及调查两方面的反洗钱措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基础,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重要内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核心。
客户身份识别: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变更、注销业务关系或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达到规定数额时,应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持续地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以及金融交易情况,并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特定情况下,还应重新识别客户。
金融机构除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外,还可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询或者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当客户的金融交易达到一定金额时,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汇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客户交易或行为符合规定的可疑标准,或交易的金融、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报告可疑交易。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将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或者金融机构在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情况作为可疑行为上报。
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
交易记录保存: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从国际反洗钱实践来看,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关于修订理事会<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洗钱的指令>的指令》(Council Directive on Prevention of the Use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for the Purpose of Money Laundering)中也明确将共同基金纳入承担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范围之内。
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客户在金融机构办理有关业务时,应按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必要资料,填写基本身份信息,并按规定说明资金的性质、用途等。
- 客户在银行开立账户或要求银行办理金融业务达到规定数额时,要按规定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配合银行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 客户向境外汇款时应配合金融机构登记自己的姓名或名称、账号、住所、收款人姓名、住所等信息。
- 客户到相关金融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开立、挂失、注销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申请、挂失、注销期货交易密码,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挂失交易密码,修改基本身份信息等资料,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业务时,要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配合金融机构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 客户投保、退保、赔偿或领取保险金超过一定数额时,应按规定出示相关人员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填写相关人员基本身份信息,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 客户在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业务时,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配合信托公司了解信托资产来源,填写本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
- 客户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时,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
- 客户代理他人办理金融业务,应按规定出示被代理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等信息。
-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时,应向金融机构出示相关信息,配合金融机构完成重新识别工作。
- 客户在金融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根据金融机构提示或主动及时更新身份信息。
反洗钱与自我保护措施
- 不随意出借身份证件供他人使用
- 不随意出借账户供他人使用、替他人中转资金
- 不随意替他人携带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
- 不为身份不明人员代办金融业务
- 不参与提供或使用非法金融业务,如地下钱庄
积极参与反洗钱的其他方式
- 举报:
我们欢迎所有公民举报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和权利。
公民可以选择多种形式进行举报,上海市反洗钱举报电话是021-58845444;举报信箱是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81号,接收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反洗钱处,邮政编码:200120。
所有的举报信息及举报人姓名都是严格保密的。
- 宣传:
每个公民都可以向身边的亲人、朋友、同事宣传反洗钱知识,为普及反洗钱知识、提高全民反洗钱意识贡献一份力量。
相关法律法规(国内部分)
- 刑法关于反洗钱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说明所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洗钱活动都将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相关法律法规(国际部分)
-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条建议》(2003) The Forty Recommendations(2003)
-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恐怖融资特别建议》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on Terrorist Financing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1998)
-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修订理事会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洗钱的指令的指令》(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