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规范开放式基金通过互联网方式办理账户管理和交易等业务,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作,维护投资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特订立《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规则适用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所有开放式基金(以下称"银河开放式基金"), 网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指定银行、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中的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网上交易"仅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简称"网上系统")以直销方式从事账户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内容包括基金账户开户,基金账户登记,修改账户资料,设置基金分红方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密码修改,撤单等,并提供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等。

"投资者"仅指从事网上交易的直销个人投资者。

"指定银行" 仅指投资者授权和指定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第四条 凡从事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同意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第二章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登记

第五条 投资者从事网上交易需事先开立基金账户。投资者除可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外,还可以通过网上系统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开立,但需接受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网点或机构以本公司认可的方式验证身份。

第六条 投资者已在代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如需开通网上直销交易,需事先通过网上系统或直销柜台系统登记基金账户。

第七条 投资者从网上系统或直销柜台系统申请开立或登记基金账户时,同时开立了直销交易账户。

第三章 投资者网上交易的开通和取消

第八条 投资者从事网上交易需先办理网上交易的开通手续,并签订有关协议。

第九条 开通或取消网上交易可在网上系统办理,但开通或取消的成功与否以本公司确认为准。

第十条 投资者取消网上交易后,仍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方式)进行有关交易。

第四章 投资者网上交易的密码

第十一条 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密码可以用于网上的查询。

第十二条 投资者进行基金网上交易的密码为交易账户密码,该密码能同时用于直销柜台交易和电话交易。

第十三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基金账户密码和交易密码以防泄漏。由于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责任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四条 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密码和交易密码可以在网上、直销柜台和电话变更,密码变更实时生效。

第十五条 投资者密码丢失或遗忘须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直销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五章 投资者修改基金账户信息

第十六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系统可办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BP/手机、E-mail地址、对账单寄送选择等账户信息的变更。投资者办理上述变更时,最终结果以本公司确认为准。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可变更网上交易的资金结算银行账户,但银行账户的改变需要根据指定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授权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 认购和申购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提交基金认购/申购申请并通过网上系统划付认购/申购资金,但需按指定银行或有关电子支付机构的规定事先办理有关资金网上划付开通手续。如未办理上述有关手续,投资者不能从网上发起基金认购/申购申请,其他业务申请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可根据提交认购/申购申请时系统确定的申请单编号来撤销当日业务受理截至时间前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撤销申请须于当日直销结算时间前提交。本公司在撤销认购/申购申请确认后,将通知银行对于已划付成功的认购/申购资金作出相应处理。已确认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不能撤销。

第七章 赎回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赎回申请和撤销赎回申请业务。赎回份额的数额应遵守本公司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根据赎回申报时系统确认的申请单编号来撤销当日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赎回申请,撤销申请须于当日直销结算时间前提交。已确认成交的赎回申请不能撤销。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转换申请和撤销转换申请业务。转换份额的数额应遵守本公司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可根据转换申报时系统确认的申请单编号来撤销当日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转换申请,撤销申请须于当日直销结算时间前提交。已确认成交的转换申请不能撤销。

第八章 基金分红方式变更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办理基金分红方式的变更。

第九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选择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应当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及结算方式。目前,本公司认可与投资者本人的由中国银联电子支付有限公司银行卡互联网跨行转帐业务的特约银行发行的银行卡,若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使用其他扣款/结算账户,造成的交易失败等而引致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查询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查询基金信息、本人账户信息和交易申请的申报和确认结果等。

第十一章 交易时间

第二十七条 T日15:00即终止当日基金交易委托, T日15:00后的基金交易申请委托将归为T+1日交易委托。

第二十八条 如因不可抗力及非本公司人为因素而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或者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技术条件临时改变网上交易时间,因此造成投资人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他我公司认可的交易手段进行委托交易。

第十二章 费用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的网上交易费率标准。

第三十条 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银行规定收取的转账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三章 风险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如采用网上安全证书方式),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网上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投资者因网上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者的网上交易,本公司有权对相关网上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该投资者自身直接承担,投资者应予以认可。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构成《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补充条款,与上述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基金契约或业务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任何修改应自该修改发布之时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